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中的「投資實體」是什麼?您如何對「投資實體」中的子公司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?
- Morris Chiu
- 4月1日
- 讀畢需時 2 分鐘

1. 什麼是「投資實體」?
根據 HKFRS 10《合併財務報表》,投資實體(Investment Entity) 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實體:
資金來源: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得資金;
投資管理服務: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;
經營目的:承諾其經營目的是僅通過資本增值、投資收益(如股息、利息)或兩者結合為投資者獲取回報;
計量基礎: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衡量和評估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。
2. 投資實體通常具備的特徵(非強制但常見)
擁有多項投資(而非單一資產);
有多個投資者(而非單一控股股東);
投資者非關聯方;
投資者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(如基金份額)。
投資實體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處理
若企業被認定為投資實體,則其無需合併子公司,而是按 公允價值計量,且其變動計入 損益(FVTPL)。
(1)初始確認
按 公允價值 入賬(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,則按成本計量)。
(2)後續計量
子公司股權按公允價值重新計量,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(P&L)。
收到的子公司股息 確認為投資收益(計入損益)。
(3)例外情況(仍需合併子公司)
如果子公司符合以下條件,投資實體仍需合併:
子公司提供與投資相關的服務(如基金管理、行政服務);
子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質(如經營貿易業務)。
(4)披露要求
投資實體需在財報中披露:
其作為投資實體的身份及判斷依據;
子公司投資的公允價值計量方法(按HKFRS 13的層次:L1/L2/L3);
任何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的子公司及其原因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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