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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中的「投資實體」是什麼?您如何對「投資實體」中的子公司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?

  • 作家相片: Morris Chiu
    Morris Chiu
  • 4月1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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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什麼是「投資實體」?

根據 HKFRS 10《合併財務報表》投資實體(Investment Entity) 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實體:

  1. 資金來源: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得資金;

  2. 投資管理服務: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;

  3. 經營目的:承諾其經營目的是僅通過資本增值、投資收益(如股息、利息)或兩者結合為投資者獲取回報;

  4. 計量基礎: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衡量和評估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。


2. 投資實體通常具備的特徵(非強制但常見)

  • 擁有多項投資(而非單一資產);

  • 多個投資者(而非單一控股股東);

  • 投資者非關聯方

  • 投資者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(如基金份額)。


投資實體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處理

若企業被認定為投資實體,則其無需合併子公司,而是按 公允價值計量,且其變動計入 損益(FVTPL)

(1)初始確認

  • 公允價值 入賬(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,則按成本計量)。

(2)後續計量

  • 子公司股權按公允價值重新計量,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(P&L)

  • 收到的子公司股息 確認為投資收益(計入損益)。

(3)例外情況(仍需合併子公司)

如果子公司符合以下條件,投資實體仍需合併:

  • 子公司提供與投資相關的服務(如基金管理、行政服務);

  • 子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質(如經營貿易業務)。

(4)披露要求

投資實體需在財報中披露:

  • 其作為投資實體的身份及判斷依據;

  • 子公司投資的公允價值計量方法(按HKFRS 13的層次:L1/L2/L3);

  • 任何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的子公司及其原因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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